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最少提前48小時提出引航服務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可郵寄、傳真或親身前往海事及水務局遞交:
- 引航服務申請書(格式P1/DET)(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或
- 引航豁免許可申請書(格式P2/DET)(可按第14/99/M號法令的要求,以書面形式向海事及水務局提出申請;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 更改預計引航服務時間申請表(格式P3/DET)(如需要;表格可在辦理地點索取或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繳費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郵寄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郵政信箱47號)
傳真辦理
傳真:(853)8988 2599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按《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徵收相關費用。
附註:
- 船務代理公司在收到繳費通知函件後,到海事及水務局繳付相關費用。
- 可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繳付。
- 以支票繳付時,抬頭請寫上“海事及水務局”,並須符合 8月 4日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5條第3款之規定,所交付的支票必須為“保付支票”。
審批所需時間
申請引航服務:審批工作需時 2個工作日。
附註:
- 申請獲批准後,海事及水務局將按船舶申請進港時間提供引航服務。
- 提供每日 24小時之引航服務。(服務承諾 )
申請引航豁免許可:按個別情況而定。
備註/申請須知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相關規範或要求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致電(853)8988 2571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附註:
- 引航服務:申請獲批准後海事及水務局會透過傳真通知申請人。
- 引航豁免許可:申請獲批准後海事及水務局會透過公函通知申請人。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