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發給“定期海上客運准照”須透過致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的申請書提出(須自行撰寫),申請書須由有權力約束申請者的人簽名,其身份及簽名須經公證認定。
- 申請書須附同下列文件:
- 申請者的經適當更新及認證的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如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公司,則須附同具同等效力的文件(如商業登記證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公司資本已全數繳付或已調撥資金經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業務的證明文件;
- 申請者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管理人員以及倘有的監察機關成員的名單;
- 如申請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則須附同獲指定的代表的身份資料;
- 申請者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獲指定的代表的刑事紀錄證明書,而此等證明書應由有關人員職業住所所在地的主管實體發出(如刑事紀錄證明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發出時,申請者可透過身份證明局網頁、服務櫃台或自助服務機申請,並選擇“代寄”至海事及水務局);
- 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者須附上每一管理人員履歷,連同有關海事專業資格及專業經驗的證明文件;
- 倘有的關於船舶管理公司的合同文書的經認證副本;
- 船員及艙務員的專業技術資格的證明文件;
- 申請者倘有的上 3個營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
- 申請者認為對於審議其申請具重要性的其他資料。
- 申請書尚應附同營運計劃書,該計劃書應載有下列資料:
- 預計開始業務的日期;
- 作為開航地、轉航地及目的地的一個或多個澳門特別行政區客運碼頭;
- 營運的航線;
- 每條航線的預期客流量;
- 每條航線的航班表;
- 每條航線的收費表;
- 每條航線的船舶數量;
- 經營業務的每艘船舶資料,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型、總噸位、國際海事組織登記編號、船舶所有人、載客量及倘有的船舶管理公司;
- 船舶可長期及穩定地用於經營業務的證明文件;
- 確保人員及船舶在熱帶氣旋情況下獲得保障的安全及救援計劃;
- 針對航行及客運碼頭的緊急情況的應變計劃;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提供後勤支援的人員配備計劃;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安裝及使用的經營業務所需的基礎設施及其他設施,並說明其用途;
-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具有管轄權的實體發出的同意有關航線開航的文件。
需預先辦理 / 申請文件:
- 權力約束人簽名公證認定;
- 經認證的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如商業登記證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且本局可透過法務局網上查詢系統查閱相關資料,則毋須遞交商業登記證明);
- 已全數繳付或已調撥資金經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業務的證明文件;
- 申請者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獲指定的代表的刑事紀錄證明書,而此等證明書應由有關人員職業住所所在地的主管實體發出(如刑事紀錄證明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發出時,申請者可透過身份證明局網頁、服務櫃台或自助服務機申請,並選擇“代寄”至海事及水務局);
- 船舶管理公司的合同文書副本認證。
附註:為對申請進行全面評估,申請者須按照海事及水務局的要求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繳費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郵寄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郵政信箱47號)
費用
申請費用
須按第41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繳納費用:
- 發出准照:澳門幣 20,000元。
- 發出海上航線許可:澳門幣 10,000元(每一航線許可)。
附註:以現金、銀行本票或保付支票支付費用(銀行本票及保付支票之抬頭請註明“海事及水務局”)。
保證金
擔保的金額為營運公司的公司資本的20%,如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營運公司,擔保的金額為調撥的資金的20%。
附註:
- 營運公司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擔保,以確保完全履行經營定期海上客運業務的義務,以及繳付倘有的罰款。
- 擔保應在准照發出後並在開始經營業務前提供。
- 擔保可透過現金存款,或即付形式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
審批所需時間
在收到申請之日起計 90日內作出決定。
附註:
- 如海事及水務局要求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則該期間自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之日起計算。
- 要求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在收到申請後 15日內通知申請人。(服務承諾)
- 處理實施特別票價或其他優惠的申請:資料齊備情況下15日內予以回覆。(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 經營定期海上客運業務的資格
根據第34/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定期海上客運業務的准照僅可發給具備下列要件的實體:- 屬公司,且其主要所營事業為海上客運業務;
- 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但須按商事法例的規定指定代表;
- 屬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者,其已全數繳付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幣一千萬元;
- 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者,其應調撥的資金不得少於澳門幣一千萬元;
- 保證具備經營定期海上客運業務所需的適當資格及誠信;
- 證明具備財政、技術及專業能力;
- 營運公司應具備最少 2名擁有高級海事專業資格及兩年以上管理經驗的管理人員。
- 准照的有效期自簽發日起計為期 10年,並可在證明仍具備經營有關業務的要件下,以相同期間續期。
-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為開航地、轉航地或目的地的海上航線的營運須獲海事及水務局的許可。經獲發海上客運業務准照的實體,可向海事及水務局申請營運海上航線許可。營運海上航線許可的申請,經作出必要配合後,應附同按上述第3點所述的規定編製營運計劃書,而各海上航線應在接獲許可通知之日起計 180日內開始營運,否則有關許可失效。
相關規範或要求
見右側“相關法例”。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致電(853)8988 2489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附註:申請獲批准後海事及水務局會透過公函通知申請人。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按個別情況而定。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