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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海上客運准照及海上航線許可

新增“海上航線許可”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營運計劃書,該計劃書應載有下列資料:

  • 預計開始業務的日期;
  • 作為開航地、轉航地及目的地的一個或多個澳門特別行政區客運碼頭;
  • 營運的航線;
  • 每條航線的預期客流量;
  • 每條航線的航班表;
  • 每條航線的收費表;
  • 每條航線的船舶數量;
  • 經營業務的每艘船舶資料,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型、總噸位、國際海事組織登記編號、船舶所有人、載客量及倘有的船舶管理公司;
  • 船舶可長期及穩定地用於經營業務的證明文件;
  • 確保人員及船舶在熱帶氣旋情況下獲得保障的安全及救援計劃;
  • 針對航行及客運碼頭的緊急情況的應變計劃;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提供後勤支援的人員配備計劃;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安裝及使用的經營業務所需的基礎設施及其他設施,並說明其用途;
  •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具有管轄權的實體發出的同意有關航線開航的文件。

附註:為對申請進行全面評估,申請者須按照海事及水務局的要求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繳費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郵寄辦理

海事及水務局
地址:澳門萬里長城海事及水務局大樓(郵政信箱47號)


費用

申請費用

須按第41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繳納費用:

發出海上航線許可:澳門幣 10,000元(每一航線許可)。

附註:以現金、銀行本票或保付支票支付費用(銀行本票及保付支票之抬頭請註明“海事及水務局”)。


審批所需時間

在收到申請之日起計 90日內作出決定。

附註:

  • 如海事及水務局要求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則該期間自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之日起計算。
  • 要求作出說明或補交文件:在收到申請後 15日內通知申請人。(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客運碼頭為開航地、轉航地或目的地的海上航線的營運須獲海事及水務局的許可。經獲發定期海上客運業務准照的實體,可向海事及水務局申請新增海上航線許可。
  • 各海上航線應在接獲許可通知之日起計 180日內開始營運,否則有關許可失效。

相關規範或要求

見右側“相關法例”。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致電(853)8988 2489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不適用於此項服務。

附註:申請獲批准後海事及水務局會透過公函通知申請人。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按個別情況而定。


資料提供:海事及水務局(DSAMA)

最後更新時間:2020-09-2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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