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例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第88/99/M號法令〔1999年11月29日《澳門政府公報》第48期第一組〕
- 核准《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2005年12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2期第一組〕
- 透過第91/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2010年9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38期第一組〕
- 透過第24/2014號行政命令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2014年5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21期第一組〕
- 透過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五條。〔2005年12月1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51期第一組〕
- 經第81/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2019年4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7期第一組]
- 經第6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25條 – [2019年4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7期第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