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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視廣播系統及服務准照 / 其他太空或衛星電訊系統及服務准照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者須透過郵電局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並遞交:

  1. 申請書;
  2. 申請書須附同以下資料:
    1. 公司之背景;
    2. 公司之財務報告;
    3. 公司之行政架構圖;
    4. 負責人之簡歷,並遞交各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 15 年總體發展計劃;
    6. 首年度工作計劃。
  3.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明(紙本或電子版)。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郵電局
地址: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一樓(郵電局-電信)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電郵辦理

透過電子認證服務於申請書產生合格電子簽名後以電郵方式提交(cttgeral@ctt.gov.mo)

 

郵遞辦理

地址: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


費用

  1. 衛星電視廣播業務准照之持有人,須向郵電局繳納下列費用:
    1. 建立及操作系統:視乎系統之複雜性及用途,繳納澳門元 10萬元至 100萬元;
    2. 提供服務:每播送一個節目,繳納澳門元 10萬元。
  2. 衛星電視廣播業務准照持有人亦須每年繳納經營費用,金額相當於經營獲發准照系統或服務,以及附帶業務之毛收入之 1.5%。
  3. 其他太空或衛星電訊系統及服務准照之持有人,須繳納以下費用:
    1. 建立太空或衛星電訊系統或提供太空或衛星電訊服務,按第 1.點的規定繳納一次性費用;
    2. 每年繳納的經營費用,金額相當於經營獲發准照系統或服務,以及附帶業務的毛收入的 1.5%,又或每年繳納澳門元 10萬元至 50萬元;但發出准照的當年無須繳納。

附註:須視乎申請項目而繳付上述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按個案處理。

附註:准照的有效期因應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


備註/申請須知

繳費地點:郵電局-郵政儲金局。

繳費期限:按照繳費通知書上所述的期限。

繳費形式:可以現金、支票或本票繳付;若以支票或本票繳付,抬頭為“郵電局”。


相關規範或要求

請參閱相關法例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經電話、電郵或信函。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經信函通知申請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無須領取,相關行政長官的批准批示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内。


資料提供:郵電局(CTT)

最後更新時間:2024-06-2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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