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2. 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聯同申請表以外人員入住已獲分配之經濟房屋單位違法嗎?
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聯同申請表以外人員入住已獲分配之經濟房屋單位,相關人員倘在沒有作出金錢回報的前提下居住,並沒有違反經濟房屋法律之規定。
4. 如何舉報經濟房屋違規居住情況?
根據經第20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經第11/2015號法律及第13/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之規定,經濟房屋單位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團自住。若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將經濟房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尤其是出租、作商業或倉庫用途,除可被科處罰款外,最高處罰亦可被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房屋局重申,經濟房屋的目的,旨在協助具特定收入水平的澳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為了合理運用公共資源,房屋局將持續到各新建的經濟房屋作居住狀況的巡查監管,並呼籲知情者透過電郵(info@ihm.gov.mo),郵寄或親臨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或致電房屋局熱線電話(853) 2859 4875對違規情況作出舉報,一旦發現,必定嚴肅處理並對違規個案執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