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經濟房屋預約買受人之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單位之合同地位

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單位之合同地位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不限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合法繼承人須遞交:

  1. 經填妥之經濟房屋一般項目申請表
  2. 原預約買受人的死亡證;
  3. 公證署發出的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或法院發出的遺產判決書;
  4. 抛棄公證書(倘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僅適用於在公證署辦理繼承遺產人士);
  5. 申請人及其配偶之身份證明文件及結婚證書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房屋局
地址: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舖
電話:(853)2859 4875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9:00 ~ 18:00(公眾假期及豁免上班除外)

房屋局離島辦事處
地址:澳門氹仔湛江街 66 – 68號湖畔大廈 1樓 D
電話:(853)2859 4875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9:00 ~ 18:00(公眾假期及豁免上班除外)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電話:(853)2845 1515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9:00 ~ 18:00(中午照常辦公,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電話:(853)2842 1212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9:00 ~ 18:00(中午照常辦公,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20個工作日內批出


備註/申請須知

申請繼承經濟房屋單位的合同地位的人士須符合成為申請取得單位的要件


相關規範或要求

按第13/93/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申請取得單位的要件:

  1. 年齡至少為18歲或已解除親權者;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至少5年;
  3.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
  4. 不得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房屋或土地的所有人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私產土地的承批人。

按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取得單位的要件:

  1. 須為年滿18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 免除不得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用途的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或土地的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或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土地的承批人的規定(根據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親臨或致電房屋局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書面通知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不適用


資料提供:房屋局(IH)

最後更新時間:2024-09-30 17:23

住房 公共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