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下列文件:
- 申請信函;
- 設備相片;
- 財政局營業稅單 M/8或 M/1;
- 由來源地有權限實體發出之機械或機器良好技術操作的聲明書(該聲明書之發出日期至進口日期須少於 6個月);
- 進口聲明書表格 DIE – A(可在印務局或政府資訊中心購買,詳情參閱售賣政府刊物及印刷品)或電子報關表格(於辦理電子報關手續後自行列印)正本;
- 合同副本或獲工程定作人判給的工程判給聲明書;
- 指明工地的位置;
- 申請人倘被要求時,提交與申請相關證明資料。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 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1樓 I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 9時至下午 6
費用
澳門元 120圓
付款方式
詳情請參閱 https://www.dsat.gov.mo/dsat/subpage.aspx?a_id=1678673043
審批所需時間
15個工作日內發出進口聲明書。(服務承諾)
附註:以收齊文件日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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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範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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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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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