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欲將新機動車輛引進澳門作銷售或自用
服務對象:自然人或法人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櫃檯辦理:(馬交石服務專區須先預約)
- 認可階段︰審查文件核實車輛技術規格
- 申請核准機動車輛、掛車及半掛車的商標和型號(022/DV)
- 輕型重型摩托車規格資料(023/DV)(適用於摩托車)
- 輕型重型汽車規格資料(024/DV)(適用於汽車)
- 掛車或半掛車規格資料(025/DV)(適用於掛車或半掛車)
- 認可車輛商標及型號申請書(036/DV)
- 更改特徵 / 裝置配件(045/DV)
- 聲明書(提交汽車尾氣排放及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證明或報告)(053/DDAVC)(適用於汽車)
- 聲明書(提交摩托車之氣體污染物排放數據證明書)(054/DDAVC) (適用於摩托車)
- 遞交載明車輛及車架,包括永久性安裝的配件的一切技術資料,以及適當標示車輛尺寸的側視、正視及後視圖的原廠說明書註1兩份(中、葡或英文)
- 製造商發出的車輛技術規格證明書註1(中、葡或英文)
- 零件供應聲明書
- 倘有屬車輛組成部分的加裝配件的列表
- 申請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出示正本;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亦可透過一戶通以電子方式出示)及清晰影印本1張
- 商業登記證明清晰影印本1張(公司)
- 營業稅證明M1/M8(公司)
- 車輛買賣合約證明(個人)
- 財政局車輛評稅表(須載有車輛稅務價格)
- 葡文簡稱“NIV”或英文簡稱“VIN”的車輛識別號碼的證明文件(須於車輛檢驗前遞交)
- 汽車/摩托車尾氣排放證明書;倘屬汽車類別需連同車載自我診斷系統(OBD)的證明(須於車輛實物檢驗前15天遞交)
- 車輛電力安全證明文件(適用於電動車輛)
註:
- 如未能遞交原廠說明書及車輛技術規格證明書,可遞交載有車輛技術資料的原廠使用手冊(中、葡或英文)。
- 倘同時申請安裝或建造永久性結構物或更改車廂規格,須辦理 「更改座位或建造、改裝車輛車廂-申請」。
- 型號認可經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核准後,須申請將車輛進口作檢驗,詳情請參閱「車輛進口准照-申請」手續,且車輛須於90日內申請檢驗。
- 申請檢驗所需文件:
1. 經認可車輛之首次檢驗申請(031/DV)
- 檢驗階段︰從技術上確認在認可階段所遞交的文件資料。
檢驗時須出示以下文件:
1. 進口准照正本(表格“E”聯或電子報關表格)
2. 運輸文件(如船單)及產地來源證
3. 車輛原廠使用手冊
4. 日本本土車尚須遞交註1:
4.1 輸出抹消仮登錄証明書/輸出予定届出証明書(持有由製造廠發出之完成檢驗證CIC-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Completion除外)
4.2 登錄事項等證明書─現在記錄
4.3 登錄事項等證明書─保存記錄(此文件上所記載的新規登錄日期翌日與最後抺消登錄日期不超過十個工作日,方可被接受)
4.4 裝箱單或提貨單
5. 其他補充文件
註:
1. 因應日本對內銷車(本土車)之出口規定,所有本土車出口必須經註冊及抹消手續才可出口外地。倘申請人為進口日本本土車辦理車輛商標及型號認可檢驗申請及新車註冊申請,必須提交由日本具權限部門發出之相關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遞交認可及檢驗申請文件:
- 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 (須先預約)
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 (路氹城)汽車檢驗中心
地址:路氹城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側 - 澳門摩托車檢驗中心
地址:黑沙灣勞動節大馬路污水處理站停車場地下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 車輛檢驗:
- 汽車、掛車/半掛車:(路氹城)汽車檢驗中心
地址:路氹城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側
檢驗時間:每逢周四(公眾假期除外);上午10時至中午1時,下午3時30分至5時30分
- 摩托車:澳門摩托車檢驗中心
地址:黑沙灣勞動節大馬路污水處理站停車場地下
檢驗時間:每逢周一(公眾假期除外);上午10時至中午1時,下午3時30分至5時30分
費用
- 費用
輕型汽車、重型汽車、工業機器車、掛車或半掛車:澳門元9,600圓
輕型及重型摩托車:澳門元 4,400圓
發動機說明書或輪胎、預示信號裝置、安全帶及其他配件或組件的型號列表:澳門元1,000圓
核准建造、改裝或更換任何種類車輛的車廂、構件或其他元件:澳門元3,000圓
- 印花稅
輕型汽車、重型汽車、工業機器車、掛車或半掛車:澳門元960圓
輕型及重型摩托車:澳門元440圓
註:根據現行《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及經第24/2020號法律修改的《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付款方式
詳情請參閱 https://www.dsat.gov.mo/dsat/subpage.aspx?a_id=1678673043
審批所需時間
15個工作天日回覆審批結果。(服務承諾)
註:以收齊文件日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 任何車輛在核准其商標及型號前,均不得註冊。
- 若以自然人名義申請進口車輛,申請人必須為持澳門居民身份證之人士,以及只可於六個月內進口一台車輛。
- 自獲通知核准有關商標及型號之日起計五年內進口有關車輛,以作銷售或自用。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親臨、電話、電郵、傳真等途徑
查詢途徑
通訊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
電話:(853)8866 6363(交通事務專線)
傳真:(853)2875 0626
電郵:info@dsat.gov.mo
網址:www.dsat.gov.mo
創業及營商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