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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未獲發給准照而經營陸路跨境客運服務的實體,自然人處以$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罰款,法人處以$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至$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罰款。
- 不張貼第三條第五款所指的標示牌,處以$2,000.00(澳門幣貳仟元)至$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罰款。
- 使用未經許可的車站或地點上落客,處以$3,000.00(澳門幣叁仟元)至$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罰款。
- 如未經許可而經營境內客運服務,則每運載一名乘客處以 $ 2,000.00(澳門幣貳仟元)罰款。
- 如運載企位乘客或超載,則每運載一名企位乘客或超載一名乘客處以$ 2,000.00(澳門幣貳仟元)罰款。
- 不遵照獲許可的路線行走,處以$7,000.00(澳門幣柒仟元) 至$35,000.00(澳門幣叁萬伍仟元)罰款。
- 在接受檢查時未能出示應存放在車輛內的文件,處以$700.00(澳門幣柒佰元)至$3,500.00(澳門幣叁仟伍佰元)罰款,且駕駛員應在五日內向作出實況筆錄的實體遞交該等文件;如不遞交且無合理解釋,則處以$17,500.00(澳門幣壹萬柒仟伍佰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