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欲將摩托車頭盔引進澳門作銷售或自用
服務對象: 自然人或法人
如何辦理
櫃檯辦理:(馬交石服務專區須先預約)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認可階段︰審查文件核實摩托車頭盔技術規格
- 第058/DDAVC表格(摩托車頭盔型號核准技術規格表);
- 載明摩托車頭盔之原廠說明書或一切技術資料;
- 有關摩托車頭盔所載之技術標準;
- 申請人/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出示正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亦可透過一戶通以電子方式出示);
- 營業稅證明M1/M8(公司)清晰影印本1張。
- 檢驗階段︰從實物確認在認可階段所遞交的文件資料
通過認可階段後,交通事務局通知申請人提交頭盔實物樣本供審核及拍照存檔,手續完成後頭盔將退回申請人。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遞交認可申請文件
1. 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 (須先預約)
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I區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 檢驗階段
交通事務局
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大堂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中午1時、下午2時 30分至5時45分
星期五:上午9時至中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 15個工作天回覆審批結果;
註:以收齊文件日起計 - 核准的決定一經作出,將於3個工作天內於交通事務局網頁公佈獲核准的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 護頭盔的型號,並將該等型號通知治安警察局。
備註/申請須知
1. 倘防護頭盔有面罩,則須符合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如頭盔裝有面罩,該面罩應由透明、不反光的不碎物料製成,從而可讓人看見使用者臉部);
2. 每份申請只可辦理一款摩托車頭盔的型號核准。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獲核准的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可於交通事務局網頁查詢。
查詢途徑
通訊位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
電話:(853) 8866 6363(交通事務專線)
傳真:(853) 2875 0626
版本:12/09/2024
創業及營商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