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於澳門航空交通管制區進行無人機活動的限制如何?
根據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 IX 部分第 67 條,於澳門航空交通管制區進行無人機活動的限制如下:
除非是在室內,任何人不得在以下保護區範圍內進行無人機飛行活動,但具民航局的書面許可且符合該許可規定的其他條件者除外:
a) 任何機場或起降地點 1000 米以內的空域;
b) 航空器的飛行路徑,即定義為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 67 條第(b)分條的列表 A 直角座標點爲頂點之多邊形周界所限定區域;
c) 澳門特區政府總部、立法會大樓、終審法院、行政長官和澳門主要官員的官邸、第 22/2000 號行政法規定義的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機構、監獄及少年感化院、九澳發電站和變電站、澳門自來水公司總部及九澳油庫 50 米範圍內的空域;及
d) 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中 22 處被評定的不動產範圍內的空域,包括媽祖閣(媽閣廟)、海事及水務局大樓(原摩爾兵營舊址)、鄭家大屋、聖老楞佐堂及前地(風順堂)、聖若瑟修院大樓、聖若瑟修院教堂、前地及石階、崗頂劇院、何東圖書館大樓、聖奧斯定堂、市政署大樓(原市政廳舊址)、三街會館(關帝古廟)、澳門仁慈堂大樓、主教座堂(大堂)、盧家大屋、玫瑰聖母堂(板樟堂)、聖保祿學院天主之母教堂遺址(大三巴牌坊、前地及石階)、哪咤廟(大三巴)、城牆遺跡(聖方濟各斜巷一段)、大炮台(中央炮台)、聖安多尼堂及前地(花王堂)、東方基金會會址(原賈梅士花園房屋舊址)、基督教墳場、東望洋炮台、聖母雪地殿教堂及燈塔;以及e) 民航局根據本規章第 66 條設立的禁止或限制飛行區域。
根據1994年11月7日第5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在受航空役權約束之區域進行放飛活動而不遵守許可規定之條件者,民航局有權科處澳門幣2,000.00元至澳門幣20,000.00元的罰款。
另外,民航局指出,模型飛機放飛活動除了涉及航空安全外,還涉及私隱、無線電使用、活動場地使用及其他等,故此,任何人士在本澳範圍內進行模型飛機放飛活動時,除了須遵守本澳的航空法規外,亦須按照其他相關權限實體的規定及指引提交申請。
2. 於澳門航空交通管制區操作總質量不超過 7 公斤的無人機活動的條件如何?
根據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 XVI 部分第 184 條,於澳門航空交通管制區操作總質量不超過 7 公斤的無人機活動的條件如下:
在下列條件下可操作總質量不超過 7 公斤的無人機:
a) 無人機不在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 67 條規定的任何保護區的邊界內飛行;
b) 無人機在第 XVI 部分第 184 條第(2)分條規定的高度限制內飛行;
c) 於日間進行操作;
d) 無人機不能攜帶任何危險品,包括武器及彈藥,腐蝕性、易燃性或爆炸性物質,煙火炮竹,任何化學製劑、生物製劑或毒素及任何放射性物質;
e) 無人機不能投放任何氣體、液體或固體;
f) 無人機不能拖帶任何物件;
g) 無人機不能於距離聚集 100 人或以上之地點 100 米範圍內飛行;
h) 無人機操作員應在現場,與無人機距離不多於 100 米且對無人機實施直接控制;
i) 無人機應在視距內操作;以及
j) 無人機操作員應合理地確信飛行能在安全條件下進行。
根據1994年11月7日第52/94/M號法令第十六條,在受航空役權約束之區域進行放飛活動而不遵守許可規定之條件者,民航局有權科處澳門幣2,000.00元至澳門幣20,000.00元的罰款。
另外,民航局指出,模型飛機放飛活動除了涉及航空安全外,還涉及私隱、無線電使用、活動場地使用及其他等,故此,任何人士在本澳範圍內進行模型飛機放飛活動時,除了須遵守本澳的航空法規外,亦須按照其他相關權限實體的規定及指引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