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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資格認可

技術員註冊(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

常見問題

  1. 有意為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的技術員,須注意什麼?
  2. 「資格認可和登記」與「註冊」有何關係?
  3. 哪些人士需要在土地工務局申請註冊?註冊的有效期是多久?
  4. 第 1/2015 號法律生效後,技術員(包括燃氣)在土地工務局辦理註冊/註冊續期的手續如何?
  5. 民事責任保險是否屬強制性購買,什麼時候需要購買?
  6. 註冊/註冊續期手續審批申請需時多久?
  7. 倘技術員擁有兩個或以上不同範疇的專業資格,(例如:電機工程學及機械工程學),是否要分別填寫兩份註冊/註冊續期申請表?收費如何計算?
  8. 技術員在辦理註冊續期時應注意什麼?
  9. 何時開始參加持續進修活動?有何規定?
  10. 擁有兩個或以上專業資格證明的已註冊技術員(例如:電機工程學及機械工程學),為辦理註冊續期而參與的持續進修活動的時數應如何計算?
  11. 已註冊技術員,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登記多一個專業證明,並擬於土地工務局新增該項專業證明,其需辦理什麼手續?要收費嗎?
  12. 已註冊職務為計劃編製的技術員,於註冊有效期內申請新增註冊執行工程指導的職務,新增的註冊職務有效期為多久?
  13. 在公共行政當局從事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職務的工作人員,是否需要辦理註冊申請?
  14. 已註冊的技術員擬進入公共行政當局任職,須辦理什麼手續?
  15. 在辦理註冊/註冊續期申請時,申請人可否一併提交該年度之已註冊證明書之申請?
  16. 巿民可從哪些渠道查看已註冊技術員的註冊資料?

1. 有意為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的技術員,須注意什麼?

第 1/2015 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規定,有意執行有關職務的技術員必須完成下述流程,才可執業。

  1. 先向「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申請資格認可和登記經上述「委員會」審議獲發“專業證明”
  2. 再向「土地工務局」申請註冊
  3. 獲「土地工務局」審批及繳付費用執業

2. 「資格認可和登記」與「註冊」有何關係?

  • 根據第 1/2015 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所列專業範疇學位的人士,可向「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申請登記,已登記的人士獲發專業證明,並可使用相關專業範疇的專業職銜;
  • 而持有專業證明並擬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的人士,必須先向土地工務局申請註冊才可執業。

3. 哪些人士需要在土地工務局申請註冊?註冊的有效期是多久?

  • 第 1/2015 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僅擬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之私營部門的技術員,可在土地工務局註冊。註冊有效期於註冊翌年年底屆滿。
  • 因城市規劃學、環境工程學及交通工程學三個範疇的實務工作不涉及本法律所指的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所以無須申請註冊。

4. 第 1/2015 號法律生效後,技術員(包括燃氣)在土地工務局辦理註冊/註冊續期的手續如何?

根據第 12/2015 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技術員必須先取得由「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發出的專業證明,連同該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親臨土地工務局提交註冊申請、下述文件的影印本及出示其正本:

  • 填妥由土地工務局提供的表格(I010C);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 「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發出的專業證明;
  • 財政局發出關於申請人於最近五年無拖欠已結算的稅捐及稅項的證明文件(倘於申請表內已同意土地工務局獲取相關資料則無須提交);
  • 履歷;
  • 第 1/2015 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保險單。

而根據第 1/2015 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為著辦理註冊續期申請,已註冊技術員須每兩年參與總時數不少於50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在辦理註冊續期申請時須同時遞交下列文件的影印本及出示其正本:

  • 填妥由土地工務局提供的持續進修活動申報表(I010C);
  • 相關持續進修活動的出席證明。

5. 民事責任保險是否屬強制性購買,什麼時候需要購買?

根據第 1/2015 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民事責任保險是為進行註冊和註冊續期的其中一份必要文件,技術員應根據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的內容購買一份有效並產生效力的民事責任保險,以承保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所述的職務時所造成的損害。

【備註: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六十五條,待規範有關的民事責任保險補充性行政法規生效後方適用。】


6. 註冊/註冊續期手續審批申請需時多久?

第 12/2015 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工務局須自接收有關申請之日起計 20日內對註冊申請作出決定。


7. 倘技術員擁有兩個或以上不同範疇的專業資格,(例如:電機工程學及機械工程學),是否要分別填寫兩份註冊/註冊續期申請表?收費如何計算?

  • 技術員可於同一申請表(I010C)內填報兩個或以上的專業資格,但必須遞交該等專業證明影印本及出示其正本;
  • 註冊/註冊續期將按照每一執行的職務計算,每項費用為澳門幣 6,600 元(已包括 10%印花稅)。

8. 技術員在辦理註冊續期時應注意什麼?

辦理註冊續期須於註冊有效期屆滿的曆年的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續期取決於應維持以下所指要件:

  • 私營部門的技術員;
  • 根據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的內容購買一份有效並產生效力的民事責任保險,以承保執行計劃編制、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的職務時所造成的損害;
  • 根據第 1/2015 號法律第二十條的規定,已註冊技術員須每兩年參與不少於50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

9. 何時開始參加持續進修活動?有何規定?

  • 已註冊的技術員須參與持續進修活動方可申請註冊續期,此規定亦適用於曾因應其申請中止或註銷註冊,又或註冊失效,而申請取消中止或重新註冊的技術員;
  • 根據第 1/2015 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已註冊的技術員須每兩年參與總時數不少於 50 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其中一部分為技術員所屬範疇的專業內容,其時數不得少於 25 小時,而另一部分為多範疇內容的補充進修,當中尤其包括工程管理和監察、法律、環境、財務管理、電子資訊或職業安全的內容。詳情可參看第 12/2015 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10. 擁有兩個或以上專業資格證明的已註冊技術員(例如:電機工程學及機械工程學),為辦理註冊續期而參與的持續進修活動的時數應如何計算?

  • 已註冊技術員必須確保每一專業資格修讀的「專業範疇」內容各有不少於 25 小時的時數(即電機工程學及機械工程學各有不少於 25 小時的進修時數),而餘下修讀「多範疇」內容的補充進修時數與上述任一「專業範疇」的時數總和不得少於 50 小時;
  • 有關培訓時數的計算得以提交證書或證明文件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核實。

11. 已註冊技術員,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登記多一個專業證明,並擬於土地工務局新增該項專業證明,其需辦理什麼手續?要收費嗎?

申請人只需透過填寫由土地工務局提供的一般事項申請表(I007),於表格揀選申報增加專業資格,並附同擬新增的專業證明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向土地工務局遞交即可,費用全免;但同時提醒,申請人在辦理註冊續期時,其持續進修培訓時數的計算應符合問題集Q10的規定。


12. 已註冊職務為計劃編製的技術員,於註冊有效期內申請新增註冊執行工程指導的職務,新增的註冊職務有效期為多久?

鑑於註冊的有效期應以申請人辦理註冊/註冊續期獲批之日起計,直至註冊翌年年底屆滿,儘管申請人在註冊有效期間內新增註冊職務,新增註冊職務的有效期亦應與已註冊職務的有效期相同,舉例:

  • 一名已註冊執行計劃編製的技術員,其註冊有效期為 2016-2017 年,其於2017 年3 月份(即原執行職務的註冊有效期內)向土地工務局申請新增註冊執行工程指導的職務,倘其申請獲批准且完成繳費,新增的工程指導註冊之有效期至 2017 年底止。

13. 在公共行政當局從事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職務的工作人員,是否需要辦理註冊申請?

無需辦理註冊申請,但可根據第 1/2015 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申請登記。


14. 已註冊的技術員擬進入公共行政當局任職,須辦理什麼手續?

根據第 1/2015 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如已註冊技術員擬進入公共行政當局擔任職務,應透過填寫一般事項申請表(I007)預先向土地工務局申請中止或註銷其註冊。


15. 在辦理註冊/註冊續期申請時,申請人可否一併提交該年度之已註冊證明書之申請?

不能同時遞交。申請註冊證明書的大前提,必須為申請人的註冊/註冊續期獲批准並已繳付所需費用後方可提出。(例:倘辦理2017年註冊/註冊續期時,不能同時遞交2017年的已註冊證明書申請。)


16. 巿民可從哪些渠道查看已註冊技術員的註冊資料?

按照第 12/2015 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土地工務局必須經常更新及於其網頁公佈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的已註冊技術員名單,資料應包括:

  • 技術員名稱;
  • 註冊編號;
  • 註冊/註冊續期的有效期;
  • 如經申請人於申請表上聲明同意,本局網頁同時亦會公佈下列資料:
    • 專業資格;
    • 註冊職務;
    • 本地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