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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的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般結婚登記手續:

一、結婚登記之前,必須預約日子到民事登記局以筆錄方式辦理結婚申請手續。可親臨民事登記局或網上預約線下辦理結婚申請。

二、到約定日期當天,結婚雙方(或任何一方與另一方的受權人)須帶齊所需文件親臨民事登記局透過聲明筆錄申請結婚,並可在申請時選擇婚姻財產制度。

所需文件如下*:

  1. 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其中一方為外地人士,須出示可證明其合法進入本澳的文件,如護照正本及入境申報表;內地居民尚需額外出示內地居民身份證);
  2. 雙方的出生證明(若未能出示,可以出生聲明代替):
    -澳門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出生登記的,可免除提交有關出生證明;
    -內地出生人士須提供內地出生公證書;若未能出示,可作出生聲明代替;
    -其他人士須提供其出生國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確認的出生證明;若未能出示,可作出生聲明代替。
  3. 按以下不同情況尚需提供或出示相應的文件:
    a) 非以澳門為常居地的未婚人士在辦理結婚申請時,須現場作結婚能力聲明(俗稱「未婚聲明」);
    b) 若結婚人是鰥夫、寡婦或已離婚,則必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例如:上一段婚姻的證明、離婚證明/配偶死亡證明),但該事實被登記在民事登記局者,可免除提供相關證明。
  4. 若結婚人雙方在公共公證署訂立婚前協定,應在結婚登記當日或之前向民事登記局提交該協定,或在開展結婚程序時,在民事登記局作出有關聲明。如結婚人不作婚前協定,法律規定後補適用取得財產分享制。

三、在文件齊備後的下一個工作日起計,登記官將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以短訊或電話作出通知。

四、收到通知後,即可於網上預約系統、親臨民事登記局或致電(853) 2855 0110選擇結婚日期。結婚日期必須在獲批准日起90日內作選擇。結婚地點可選擇澳門婚禮室或氹仔婚禮室。

*由於每個結婚人的情況各有不同,建議結婚人一方帶同雙方的證件影印本預先前往民事登記局查詢具體所需文件。

 

由司祭主持結婚:

一、如想在司祭面前締結婚姻,申請人除了需提早聯絡教堂確定地點之外,尚須向民事登記局作出申請,符合資格的市民可親臨民事登記局查詢結婚申請所需文件*及預約辦理結婚申請的日期,並最遲於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當日向民事登記局提供舉行婚禮的教堂名稱及日期。其他與一般結婚登記手續相同。

二、收到民事登記局的獲准結婚通知後,申請人須到民事登記局繳交手續費約澳門元265元。繳費後,民事登記局會於第二個工作日將「用作結婚的證明書」送交教堂。

三、結婚人在教堂舉行婚禮後,民事登記局將收到教堂完成婚姻締結的「結婚記載」通知,大約一個星期後申請人便可到民事登記局申領結婚紀錄證明。

*由於每個結婚人的情況各有不同,建議結婚人一方帶同雙方的證件影印本預先前往民事登記局查詢具體所需文件。

 

由公證員主持結婚:

一、如想由公證員主持結婚,申請人需提早聯絡公證員確定結婚儀式的舉行的日期以及地點。及後,符合資格的市民可親臨民事登記局查詢結婚申請所需文件*及預約辦理結婚申請的日期,並最遲於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當日向民事登記局提供舉行婚禮的日期、地點以及主持婚禮的公證員姓名。其他與一般結婚登記手續相同。

二、收到民事登記局的獲准結婚通知後,申請人須到民事登記局繳交手續費約澳門元265元。繳費後,民事登記局會於第二個工作日將「用作結婚的證明書」送交公證員。

三、結婚人在舉行婚禮後,民事登記局將收到公證員完成婚姻締結的「結婚記載」通知,大約一個星期後申請人便可到民事登記局申領結婚紀錄證明。

*由於每個結婚人的情況各有不同,建議結婚人一方帶同雙方的證件影印本預先前往民事登記局查詢具體所需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申請結婚手續

民事登記局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結婚登記

澳門婚禮室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2樓民事登記局

舉行婚禮時間:星期一、三、五,上午10時45分

 

氹仔婚禮室

地址:氹仔嘉模前地

舉行婚禮時間:星期二、四,上午10時30分

 

網上取籌及預約

網上預約線下結婚申請手續

網上選擇結婚登記日期

網上取籌及預約辦理登記公證服務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費用

婚姻卷宗手續費:澳門元150元;

結婚紀錄手續費:澳門元150元;

婚姻協定筆錄手續費:澳門元250元;

用作結婚的證明書手續費:澳門元115元及倘有的印花稅。


審批所需時間

完成申請並文件齊全後的下一個工作天起計,五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批。(按中國風俗習慣締結婚姻而申請登錄的情況除外)(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 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 結婚登記當天,結婚雙方可攜帶戒指在婚禮室內進行交換,也可邀請親友蒞臨觀禮及攝影。
  • 結婚人必須在獲批准結婚日起90日內完成結婚登記,逾期者需另提起結婚程序重新有效的手續。
  • 根據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第8條第3款的規定,在有適當理由說明及經有關登記官或公證員審批的情況下,可在登記及公證機關的設施以外或辦公時間以外作出登記及公證行為。(登記公證機關外勤服務準則
  • 巿民可透過對外服務輪候情況網上查詢系統查看現場輪候情況,亦可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相關規範或要求

  • 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 滿16歲但未經父母或監護人的許可或未獲法院批准以取代上述許可者不得結婚
  • 患有精神病者不得結婚;
  • 先前婚姻尚未解銷者不得結婚;
  • 直系血親關係及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人彼此不得結婚。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1. 網上查詢:進入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並輸入申請編號作查詢;
  2. 致電民事登記局查詢〈電話:(853) 28550110〉;
  3. 電郵查詢〈crc@dsaj.gov.mo〉;
  4.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辦理結婚登記


資料提供:法務局(DSAJ)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01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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