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倘若夫妻沒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或全部子女已成年,只要雙方自願離婚,便可到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同意離婚的夫妻雙方且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結婚超過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亦然)、沒有未成年子女、對扶養費的給付和現住家庭居所歸屬達成協議。
申請資格
欲透過民事登記局申請兩願離婚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夫妻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
- 結婚超過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亦然);
- 無夫妻兩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
- 對扶養費的給付達成協議;
- 對現住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服務結果
完成後,雙方正式離婚。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民事登記局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及2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電話:(853) 2855 0110
傳真:(853) 2837 3097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