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兩願離婚申請書(可於民事登記局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須由夫妻雙方本人或其各自受權人簽署,申請書內應明確載明夫妻無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並提交以下文件:
- 結婚登記證明;(澳門結婚人士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結婚登記的,可免除提交有關證明。)
- 有關對需要扶養的一方提供扶養之協議;(扶養給付協議(範例一)/扶養給付協議(範例二)/扶養給付協議(範例三))(可於民事登記局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
- 有關家庭居所歸屬之協議;(家庭居所協議(範例一)/家庭居所協議(範例二)/家庭居所協議(範例三))(可於民事登記局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
- 若由受權人申請,須遞交由公共公證員或私人公證員繕立的授權公證書(其內載明授權的範圍,如出席會議、辦理申請手續)。
為對簽名確認筆跡之需要,遞交申請書及所需文件時必須出示申請人或其受權人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鑑證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民事登記局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公共行政大樓1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費用
卷宗:手續費澳門元 1,500元。
審批所需時間
- 毋須舉行第二次會議的情況:
文件齊備後,登記局於90天內通知當事人舉行第一次會議的日期,會議中雙方堅決離婚者,登記官將即場宣告有關離婚。(若在首次會議中雙方未以明確方式表明彼此已無可能和好,則為著舉行第二次會議之目的,登記官將即場指定召開第二次會議之日期,該日期應定在首次會議起計3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 - 須舉行第二次會議的情況:
在第二次會議中雙方仍堅持離婚者,登記官亦將即場宣告有關離婚。
備註/申請須知
- 若一方或雙方缺席會議,在30天內必須遞交一份說明不能出席的原因並申請延期會議的申請書(會議延期申請書),否則,被視作放棄申請,有關卷宗會被歸檔處理。
- 巿民可透過對外服務輪候情況網上查詢系統查看現場輪候情況(亦可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 網上查詢:進入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輸入申請日期及編號查詢
- 致電民事登記局查詢〈電話:(853) 28550110〉;
- 電郵查詢〈crc@dsaj.gov.mo〉;
-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登記官即場宣告有關離婚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