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兩願離婚申請書(可於民事登記局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須由夫妻雙方本人或其各自受權人簽署,申請書內應明確載明夫妻無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並附同以下文件:
- 結婚登記證明(澳門結婚人士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結婚登記的,可免除提交有關證明);
- 有關對需要扶養的一方提供扶養的協議(扶養給付協議(範例一)/扶養給付協議(範例二)/扶養給付協議(範例三))(可於民事登記局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
- 有關家庭居所歸屬的協議(家庭居所協議(範例一)/家庭居所協議(範例二)/家庭居所協議(範例三))(可於民事登記局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
- 若由受權人提出申請,則須提供由公證員繕立的授權公證書(其內須載明授權的範圍,例如代表出席離婚會議、辦理申請手續)。
為核對簽名確認筆跡的需要,提交申請書及所需文件時,必須出示申請人或其受權人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鑑證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民事登記局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費用
澳門元1,500元。
審批所需時間
- 毋須舉行第二次會議的情況:
文件齊備後,民事登記局將於90天內通知當事人舉行第一次會議的日期。如在第一次會議中雙方堅決離婚,登記官將即場宣告離婚。 - 須舉行第二次會議的情況:
倘若在第一次會議中,雙方未以明確方式表明彼此已無可能和好,則為著舉行第二次會議的目的,登記官將即場指定召開第二次會議的日期,該日期應定在第一次會議起計3個月至6個月內舉行。如在第二次會議中,雙方仍堅決離婚,登記官將即場宣告離婚。
備註/申請須知
- 若夫妻一方缺席離婚會議,缺席一方須在30天內遞交一份說明不能出席的原因並申請延期會議的申請書(會議延期申請書),否則視作放棄離婚申請論,有關卷宗將會作歸檔處理。
- 巿民可透過對外服務輪候情況網上查詢系統查看現場輪候情況,亦可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 網上查詢:進入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並輸入申請編號作查詢;
- 致電民事登記局查詢〈電話:(853) 28550110〉;
- 電郵查詢〈crc@dsaj.gov.mo〉;
-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登記官即場宣告離婚。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