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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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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資格認可和登記的相關條件及規定。
1. 申請辦理資格認可和登記的相關條件及規定。
- 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具有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所指學位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完成實習及認可考試成績及格後可申請辦理登記。
- 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所指學位,並至少連續三年從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職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透過委員會的決議豁免實習,但須取得認可考試成績及格。
- 辦理登記的申請人的學歷須經委員會審查。
- 委員會可認為申請人不具備從事有關職業的適當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