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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實習

常見問題

  1. 實習的要求及規定。
  2. 中斷實習或更換實習實體/實習導師的事項。
  3. 實習期結束後的後續事宜。
  4. 申請豁免實習應具備的條件。

1. 實習的要求及規定。

  • 進行實習,須在一名相關專業範疇的建築師、城市規劃師或工程師指導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建築、城市規劃或工程的事務所,又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公司為之。
  • 實習得以全職或非全職方式進行。如屬全職實習,實習期最短為兩年;如屬非全職實習,實習期最短為五年,而有關總時數最少為三千二百小時;實習時數每年不得少於六百四十小時或多於一千六百小時。
  • 實習包括實踐部分及理論部分。理論部分包括參加強制性及任意性培訓活動,且培訓活動的時數最少為五十小時,其中強制性培訓活動的時數不得少於二十五小時,並應於實踐部分的期間完成。
  • 實習期結束,實習員須向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所擔任職務的詳細報告;導師同時須就實習員的表現撰寫意見,並將之送交委員會。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審議以上兩款所指的文件,並議決是否錄取實習員參加考核。
  • 實習申請人的學歷須經委員會審查。

2. 中斷實習或更換實習實體/實習導師的事項。

  • 導師及實習員須將中斷實習超過六十日的一切情況通知委員會。委員會可決定延長實習期。
  • 中斷實習超過六十日且實習員不履行通知義務,其應重新參加實習,但具合理解釋的例外情況除外。
  • 實習員可以具理由說明的申請書要求委員會批准更換實體或導師。
  • 有關申請應附同一份由原導師就實習員的表現作出評核的報告、以及將提供實習場地的實體的接納聲明及新導師的接納聲明。
  • 如有關申請獲批准,實習員應將原導師就實習員的表現作出評核的報告副本交予新導師。

3. 實習期結束後的後續事宜。

  • 實習期結束,實習員須向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所擔任職務的詳細報告(即附件二:實習報告),尤須列明曾協助或執行的工作。
  • 導師同時須就實習員的表現撰寫意見(即附件三:實習導師意見書),並將之送交委員會。
  • 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審議以上兩款所指的文件,並議決是否錄取實習員參加考核。
  • 如評核不及格,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應作出具理由說明的報告,並指明實習出現的錯漏或缺陷。
  • 上款所指的評核報告內,尚應指定實習員為彌補所出現的錯漏或缺陷而須遵守的期限及條件。
  • 如實習員未遵守上款的規定而要求延長實習期但不獲批准,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須指定其重新參加實習,且須自作出決議五日內通知實習員。

4. 申請豁免實習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所指學位,並至少連續三年從事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職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透過委員會的決議豁免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