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根據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如有中斷實習超過六十日或須更換實習實體∕實習導師的情況,應向委員會提交申請。該申請須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通過。
申請方式
前往土地工務局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填妥的由委員會提供的申請表(CA06);
- 有效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實習導師評核報告;
- 新實習場地的實體接納聲明;
- 新實習導師接納聲明(須附同原實習導師及新實習導師有效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其他被認為對審查申請屬必要的文件或資料。
必須出示文件:
- 申請人附交的文件影印本,必須出示正本,經部門職員核對後發還。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地址:
土地工務局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接待櫃檯
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免申請手續費。
審批所需時間
沒有相關規定。
備註/申請須知
- 導師及實習員須將中斷實習超過六十日的一切情況通知委員會。委員會可決定延長實習期。
- 中斷實習超過六十日且實習員不履行通知義務,其應重新參加實習,但具合理解釋的例外情況除外。
- 實習員可以具理由說明的申請書要求委員會批准更換實體或導師。
- 有關申請應附同一份由原導師就實習員的表現作出評核的報告、以及將提供實習場地的實體的接納聲明及新導師的接納聲明。
- 如有關申請獲批准,實習員應將原導師就實習員的表現作出評核的報告副本交予新導師。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雙掛號方式郵寄
- 電話短訊通知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的文件:
- 收據
- 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表格下載
CA06 (請雙面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