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關於技術員為註冊續期而參加的持續進修活動要求。
- 已註冊技術員須每兩年參與總時數不少於五十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
- 持續進修活動其中一部分為技術員所屬範疇的專業內容,其時數不得少於二十五小時,而另一部分為多範疇內容的補充進修。
- 修讀培訓課程以及參加講座、研討會或工作坊,均視為持續進修活動。
- 持續進修活動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進行,但該等活動須獲得委員會認可。
- 培訓實體/技術員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持續進修活動舉行之前或之後,向委員會申請認可有關活動。
- 培訓實體須按技術員的出席率,於各進修活動結束時發出證明,其內應載有出席時數及倘有的所得成績。
- 獲認可的持續進修活動名單和有關資料,例如關於培訓實體、參加條件及活動時數等資料將公佈於委員會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