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所需文件
- 發出意見書的申請,須以書面方式向個人資料保護局提出,及須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以下資料:
- 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有代表人時其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
- 處理的目的;
- 資料當事人類別及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或資料種類的描述;
- 可被告知資料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類別,以及告知資料的條件;
- 當不是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本身處理時,承擔處理資訊的實體;
- 個人資料處理中或有的互聯;
- 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
- 資料當事人知悉或更正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的方式和條件;
- 擬向第三國家或地區所作的資料轉移;
- 容許初步評估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確保資料處理的安全而採取的措施是否適合的一般描述。
- 如有附交文件,必須在申請函中逐一列明,並按次序附於申請函之後。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 804號中華廣場 17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郵寄辦理
地址:澳門郵政信箱 880號,或澳門南灣大馬路 804號中華廣場 17樓個人資料保護局
在此情況下,以郵戳日期為作出申請的日期。
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局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發出意見書,不收取任何費用。
備註/申請須知
- 申請意見書由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作出。
- 表格須以中文或葡文填寫。
- 如有需要,本局將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交申請所需的文件。
- 核實表格內的資料正確無誤後,如申請人為法人或具有法律人格的實體,需加蓋印章及由負責人按身份證明文件簽署作實;如申請人為自然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需由申請人/實體負責人按身份證明文件簽署作實,並按申請表內之要求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