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必須出示文件
- 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倘有之商業登記證明書正本(倘申請人書面同意由本局獲取商業登記證明書,則豁免出示)
- 必須遞交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情報廳 – 槍械及彈藥科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申請單位:
- 澳門南區交通警司處
- 南灣警司處
- 北區警司處
- 新口岸警司處
- 澳門關閘廣場特警大樓
- 公共關係處
- 槍械及彈藥科
- 氹仔警司處
- 路環警司處
- 機場警務處
星期一至五
09H00-18H00(中午照常辦公)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策劃行動廳 – 公共關係處收件時間為︰
星期一至五
09H00-13H00、14H30-17H45
費用
全免
審批/服務所需時間(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 約7個工作天
附註: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之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 倘申請人在燃放爆竹前四十八小時未獲有關部門之任何決定通知,則按照第2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第三章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該申請視為無障礙。
備註/申請須知
- 《申請書》上的簽名式樣需與出示之身份證明文件相符;
- 倘申請人為商業機構,須由具權限的人士簽署,並附上所有簽署人的身份證文件影印本,以及出示《商業登記證明》正本;(倘申請人書面同意由本局獲取該文件,則豁免出示)
- 倘申請人為社團,須由法人代表簽署,並附上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及《社團登記證明》影印本;
- 倘申請人為個人企業主、教育機構或同等機構者,且沒有相關之登記證明,則須於「申請書」上簽署及蓋上機構印章;
- 倘申請人為公共實體,只需以公函形式提出申請,及附上已填妥之「申請書」;
- 申請書可於政府入口網站、本局網站或申請地點索取;
- 須在燃放日之前至少7個工作天作出申請。
-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注意事項
- 擬於本澳陸上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者,須事先向治安警察局作出申請;
- 凡燃放爆竹者,不論有否過錯,對第三人所造成之損害須負責;
- 僅許可在傳統儀式及節日期間燃放爆竹,原則上得在上午十時至晚上八時為之;
- 特別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爆竹:
a.植有樹木之地方;
b.建築物內;
c.與任何易燃物相距不足五十公尺之範圍內;
d.與貯存、處理或售賣從石油提煉之燃料或爆炸品之地方相距不足三十公尺之範圍內;
e.與木屋區相距不足五十公尺之範圍內;
f.醫療中心或醫療設施相距不足一百公尺之範圍內;
g.以及本澳法律禁止之燃放地點。 - 禁止向空中或水裡拋燃爆竹,或將爆竹放于增強爆炸效果之容器內燃放,尤其是會產生碎片或鼓風效應者;
- 應透過信號預先通知在現場及附近的人士將燃放爆竹;
- 燃放爆竹後,應確定現場及其周圍無火種或任何燃燒之跡象;
- 違反第3或4點之規定者,可被科處澳門幣2,000元罰款;
- 違返第5點之規定者,可被科處澳門幣3,000元罰款;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