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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燃放爆竹許可

罰則

  • 根據第2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第八條(允許時段)之規定者,如違反下列情況者,科處澳門元二千圓罰款:
    1. 僅允許在傳統典禮及節日期間燃放爆竹,原則上,得在上午十時至晚上八時為之。
    2. 在特別節日中,透過總督行使其不可轉授之權限發出之許可,上款所指之時段得被延長至凌晨二時。
  • 根據第2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第九條(允許地點)之規定者,得在下列地點燃放爆竹,如違反下列情況者,科處澳門元二千圓罰款:
    1. 遠離其他船舶之漂浮船舶,但僅限於將爆竹懸掛於船頭外,且在上條所指之時段內,以及在上午八時至上午九時燃放;
    2. 氹仔及路環之墓地,但僅在二月二十八日至十月三十日期間;
    3. 為農曆新年節日而指定之地點。
  • 根據第2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第十條(禁止地點)之規定者,如違反下列情況者,科處澳門元二千圓罰款:
    • 一、 特別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爆竹:
    • a) 植有樹木之地方;
    • b) 建築物內;
    • c) 與任何易燃物相距不足五十公尺之範圍內;
    • d) 與貯存、處理或售賣從石油提煉之燃料或爆炸品之地方相距不足三十公尺之範圍內;
    • e) 與木屋區相距不足五十公尺之範圍內;
    • f) 與醫療中心或醫療設施相距不足一百公尺之範圍內。
    • 二、 尚得在由訓令指定之地點禁止燃放爆竹。
  • 根據第2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第十五條(農曆新年)第二款之規定者,如違反下列情況者,科處澳門元二千圓罰款:
    • 二、透過總督行使其不可轉授之權限作出之許可,第八條第一款所指之時段得例外被延長:
    • a) 在農曆新年之第二日及第三日,得延長至晚上十二時;
    • b) 在農曆除夕,得延長至凌晨二時。
  • 根據第2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第十二條(禁止)之規定者,如屬下列情況者,科處澳門元三千圓罰款;
    1. 禁止向空中或水裏拋燃爆竹,或將爆竹放於增強爆炸效果之容器內燃放,該爆炸效果尤其指可產生破片及鼓風效應。
  • 根據第28/2004號行政法規所核准的《公共地方總規章》第十六條(農曆新年)第四款之規定者,如違反下列情況者,科處澳門元七百圓至五千圓罰款:
    1. 禁止於監督實體以批示核准的告示所定的地點、期間、時段或條件以外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