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向符合發出要件且擬進行武器彈藥買賣、維修、使用借貸及租賃活動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簽發、續期、補發或取消《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准照》,又或更新資料或發出延期許可。
服務對象
- 擬進行武器彈藥買賣、維修、使用借貸及租賃活動之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
- 如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准照的申請人為自然人,須符合下列要件:
- 成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具備適當資格;
- 符合第12/2024號法律第二十三條所指的要件;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稅務狀況及社會保障基金供款狀況均符合規範;
- 須有一名經證實具備武器及彈藥方面的知識並符合2.1項及2.2項所指要件的技術負責人為其服務,除非企業主本身證明具備該等知識;
- 具備從事活動的適當條件的場所;
- 按補充法規的規定提供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
- 如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准照的申請人為公司,則須符合2.4項、2.6項及2.7項所指的要件,以及:
- 住所須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須有一名經理或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以及一名經證實具備武器及彈藥方面的知識的技術負責人為公司服務,上述人士均須符合上款2.1項及2.2項所指的要件。
服務結果
成功審批後,可獲簽《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及彈藥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8897 0922(特別辦公時間)
傳真:(853) 8897 0929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