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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准照

續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43條(准照的續期)之規定,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相關物品准照的續期,須在有關期間屆滿前一百二十日的首六十日內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遞交填妥之《商業活動的准照申請表格》(表格六);
  2.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僅適用於自然人);
  3. 出示具資格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僅適用於法人);
  4. 遞交第27/202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所要求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5. 遞交第27/202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本澳公立醫院或衛生中心醫生發出的有效身體及心理能力的證明(僅適用於自然人);
  6. 遞交合格完成第 27/2024 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專門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僅適用於自然人);
  7. 出示商業登記證明,以及遞交副本;
  8. 遞交設施之地形部署圖,其內須說明周邊建築物及設備的規格;
  9. 遞交土地工務局發出的樓宇圖則,並附有該樓宇所有單位用途的資料;
  10. 遞交參照消防局核准的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防火警報系統的說明及詳細備忘錄;
  11. 遞交防入侵保安系統的說明及詳細備忘錄,並附有相應製造商製作的技術表;
  12. 遞交財政局發出的關於申請人於最近五年無拖欠已結算的稅捐及稅項的證明文件;
  13. 遞交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文件;
  14. 遞交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的場所名稱及標誌的登記憑證,或相關申請的證明文件;
  15. 遞交聲明場所內將存放的武器及裝置以及彈藥的最多數量;
  16. 出示具備武器及彈藥方面知識的技術負責人的澳門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和其住所證明,以及遞交副本,並遞交其具備相關的適當能力的證明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准照的發出費用及印花稅

  1. 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准照:澳門元3,000元;
  2. 印花稅:行政費用的10%(即澳門元300元)。

醫學檢查及培訓課程的費用

  1. 為證明身體能力所需的醫學檢查:澳門元300元;
  2. 為證明心理能力所需的醫學檢查:澳門元1,220元;
  3. 由治安警察局開辦的為證明具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管理能力所需的培訓課程:澳門元420元。

存放及保管的費用

  1. 受管控武器或裝置(每件及每周或不足一周):澳門元10元;
  2. 自衛武器或聲效裝置(每件及每日或不足一日):澳門元2元;
  3. 競賽武器的彈藥(每一百枚或不足一百枚及每月或不足一個月):澳門元4元;
  4. 自衛武器及聲效裝置專用(不含投射物)的彈藥(每一百枚或不足一百枚及每月或不足一個月):澳門元10元;
  5. 投射物(每一千枚或不足一千枚及每月或不足一個月):澳門元4元。

其他費用

  1. 為發出登記摺而對武器或裝置進行檢查(每件):澳門元100元;
  2. 在利害關係人的住所或設施內對武器或裝置進行檢查(每件):澳門元200元;
  3. 發出登記摺(每份):澳門元100元;
  4. 檢驗/鑑定受預先通知制度約束的裝置(每件):澳門元100元;
  5. 在利害關係人的住所或設施內檢驗/鑑定受預先通知制度約束的裝置(每件):澳門元150元。

繳費方式

  1. 現金;
  2. 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3. 澳門通卡(Macau Pass);
  4. 任一“政付通”線下支付工具【包括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VISA、MasterCard及銀聯UnionPay)、銀聯可接納除大西洋銀行外本特區其他所有銀行發出的銀聯制式借/貸記卡、銀聯閃付咭、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澳門錢包(MPay)、支付寶及微信支付(內地居民適用)等】。

備註/服務須知

  1. 申請場所必須為商業用途;
  2. 申請人須親臨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但有關授權書須作公證認定(認定筆跡);
  3. 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准照的有效期為一年;
  4. 武器彈藥店經營人的固有業務包括涉及武器及相關物品的下列活動:
    1. 買賣;
    2. 磋商或組織買賣、租賃或供應的交易;
    3. 安排向境外的轉移或到境內的轉移;
    4. 維修;
    5. 改裝、使失效及轉換;
    6. 使用借貸及租賃。
  5. 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固有業務的補充服務如下:
    1.  武器及相關物品的維護操作;
    2. 對武器及相關物品進行簡單改裝;
    3. 在獲適當許可的交易會及同類活動,或在射擊體育比賽中設計、製作及傳播廣告訊息;
    4. 為上項所指的交易會、活動及比賽進行登記及預約;
    5. 在電話簿黃頁分類、商業年鑑和其他同類刊物中宣傳受管控武器及相關物品;
    6. 在戲劇、電影、藝術表演和其他同類活動的範圍內,對使用火器仿製品或冷兵器仿製品作歷史重現的活動提供支援;
    7. 銷售及維修配件,尤其是清潔套件、槍套、槍袋、槍盒、護目鏡和護耳罩。
  6. 武器彈藥店經營人的禁止業務
    1. 禁止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在其場所內從事第四十五條所指的固有業務以外的任何其他業務,又或提供上條所指的補充服務以外的任何其他服務。
  7. 武器彈藥店經營人的特定義務,尤須:
    1. 保存一份每日編製的登記冊,記錄一切經其交易、出租、使用借貸、維修、改裝或使失效的受管控武器及裝置及相關的彈藥、投射物及主要組件,並在適用時一併記錄能識別及定位該等物品的資料,特別是其種類、品牌、型號、口徑及標識碼,以及在被要求時,記錄有關供應商、取得人、承租人和借用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各項交易的預先許可;
    2. 在終止其業務時,將上項所指的登記冊交予治安警察局;
    3. 以補充法規所定的專門途徑及適當格式,將涉及受管控武器及裝置,以及相關彈藥、投射物和主要組件的交易資料告知治安警察局;
    4. 在治安警察局詢問時,容許其查閱(一)項所指的登記冊,以及核對在其場所內相應的庫存;
    5. 不得對下列任何受管控武器或裝置作維修、改裝或使之失效:
      1. 未附有相關登記摺或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替代文件;
      2. 無標識碼,且未經治安警察局預先審查。
  8. 禁止武器彈藥店經營人在其場所內從事第四十五條所指的固有業務以外的任何其他業務,又或提供上條所指的補充服務以外的任何其他服務。
  9. 默示或明示放棄根據本法律的規定發出的占有及使用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准照或許可,利害關係人無權要求償還已繳付的費用。
  10. 利害關係人有責任繳付對所申報的武器或裝置完整特徵所需的任何檢測的費用;
  11. 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所有人及其他具資格占有及使用者在任何時候均須將武器或裝置附同相關的登記摺;
  12.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1.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2.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3.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13.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8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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