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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交通事故

處理準公罪交通事故 (過失傷人)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出示文件/資料:

  1.  涉事車輛駕駛者
    1. 身份證明文件
    2. 駕駛執照及/或其他駕駛資格輔助文件
    3. 車輛保險
    4. 的士證(倘適用)
    5. 其他有助調查事故之資料(如 :相片、錄影片等)(倘有)
  2. 其他涉事者 / 目擊者(倘有)
    2.1.  身份證明文件
    2.2.  其他有助調查事故之資料 ( 如:相片、錄影片等 ) (倘有)
  3. 其他有利文件 / 資料
    3.1. 車輛登記摺 / 汽車所有權憑證(即車契)(倘適用)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澳門南區交通警司處及海島交通警司處
辦公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電話辧理
緊急求助熱線(999)或交通廳熱線(853)2837 4214


費用

全免


備註/申請須知

  1. 事故發生後,涉事事車輛駕駛者不要離開現場,如非必要,切勿移動任何現場涉事車輛,以便到場警員取證;
  2. 應立即報警求助,警員到場後,會協助傷者送院治理;
  3. 傷者出院後前往交通廳跟進事故;
  4. 屬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之情況,僅在被害人(或具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方進行刑事程序;
  5. 被害人(或具告訴權之人)可即時提出追究,或由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計6個月內提出追究,逾期將失去追究權利;
  6. 倘肇事各方達成和解,可自行協商賠償事宜或通過民事途徑解決。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2-07 11:19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