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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非澳門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為在本澳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非澳門居民(以下簡稱「自僱人士」)辦理「逗留特別許可」之申請、續期及取消手續。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1. 申請
    「自僱人士」。
  2. 續期
    「自僱人士」之「工作許可」獲續期後須相應申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之人士。
  3. 取消
    「自僱人士」。

申請資格

  1. 申請
    1. 「自僱人士」須具有有效「工作許可」;
    2. 「自僱人士」須符合本澳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2. 續期
    1. 「自僱人士」須具有已獲准續期之有效「工作許可」;
    2. 同上述第1.2。
  3. 取消
    1. 沒有相關規定。

服務結果

  1. 申請: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自僱人士」發出「逗留特別許可」。
  2. 續期: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為「自僱人士」之「逗留特別許可」續期。
  3. 取消: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取消有關「自僱人士」之「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電郵:sminfo@fsm.gov.mo

網址:http://www.fsm.gov.mo/psp/cht/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2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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