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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非澳門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逗留特別許可」

常見問題

  1. 聽說某些人入境澳門時是不用填寫出入境申報表的,到底這些簡化措施是適合哪類人士呢?
  2. 在澳門逾期逗留,一日需罰款多少,需要坐牢嗎?

1. 聽說某些人入境澳門時是不用填寫出入境申報表的,到底這些簡化措施是適合哪類人士呢?

自2013年7月10日起,本澳全面實施「旅客出入境免蓋章措施」(本澳對非澳門居民持「旅行證件」入/出境已豁免蓋章),並以列印《入境申報表》通知旅客在澳逗留期,所有旅客無須再填寫《入境申報表》。請各位旅客留意《入境申報表》上的逗留期限,在澳期間請妥善保存此表。如旅客遺失《入境申報表》,可前往本局轄下指定部門要求補列印《入境申報表》。

 


2. 在澳門逾期逗留,一日需罰款多少,需要坐牢嗎?

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規定,對逗留許可期限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未在指定期間離境者,視為逾期逗留,屬行政違法行為。逾期逗留不屬刑事罪行,故不會因此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罪。

按法律規定,每逾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為限,違法者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逾期不多於三十天,並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未曾在過去1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逾期逗留情況可被合付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時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詳見有關法規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