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聽說某些人入境澳門時是不用填寫出入境申報表的,到底這些簡化措施是適合哪類人士呢?
自2013年7月10日起,本澳全面實施「旅客出入境免蓋章措施」(本澳對非澳門居民持「旅行證件」入/出境已豁免蓋章),並以列印《逗留許可憑條》通知旅客在澳逗留期,所有旅客無須再填寫《逗留許可憑條》。請各位旅客留意《逗留許可憑條》上的逗留期限,在澳期間請妥善保存此表。如旅客遺失《逗留許可憑條》,可前往以下地點要求補列印《逗留許可憑條》。
澳門警務廳南灣警司處(澳門夜呣斜巷/崗頂斜路澳門警務廳大樓)24小時
澳門警務廳北區警司處(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24小時
澳門警務廳新口岸警司處(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正門一樓)24小時
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澳門氹仔大連街141號)24小時
澳門國際機場客運大樓警察接待處(澳門國際機場地下)24小時
出入境管制廳調查及遣送警司處、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及外地僱員分(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調查及遣送警司處:24小時
逗留分處及外地僱員分處
星期一至四:09H00-17H45 (截籌時間為下午五時正,外地僱員分處為下午四時半)星期五:09H00-17H30 (同上)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2. 在澳門逾期逗留,一日需罰款多少,需要坐牢嗎?
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規定,對逗留許可期限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未在指定期間離境者,視為逾期逗留,屬行政違法行為。逾期逗留不屬刑事罪行,故不會因此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罪。
按法律規定,每逾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為限,違法者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逾期不多於三十天,並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未曾在過去1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逾期逗留情況可被合付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時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詳見有關法規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