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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門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逗留特別許可」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自「自僱人士」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勞工事務局簽收「工作許可」批示或該批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六個月內。

手續申辦者

  1. 「自僱人士」;
  2. 「自僱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註1)。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工作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
  3.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核階段
  1. 初審
    1. 遞交已填妥之《申請表》及其影印本;
    2. 遞交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 / 旅遊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遞交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4. 遞交其他證明文件(「工作許可」批示特別指定者)之影印本。

在交妥上述文件後,該分處會即時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核;若獲通過,會即時發還已通過初審之《申請表》。初審獲通過後,上述《申請表》內所載之「自僱人士」可於入境本澳後,憑該《申請表》及其有效證件,向該分處申辦「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最長為45日),然後方可在該許可之有效期內在本澳合法地逗留及臨時工作。

在上述「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受理分處會對申請進行詳細審查及作出最終決定。「自僱人士」須於該許可有效期屆滿日(或當局另行指定之日期)親臨該分處查詢結果;若獲通過,則須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及遞交:

  1. 正審
    1. 遞交已通過審核之《申請表》影印本;
    2. 遞交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3. 遞交「自僱人士」已填妥之《身份資料聲明書》。

完成手續後,該分處會批出「逗留特別許可」。

附註

  1. 代理人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並出示正本)

表格下載

《申請表》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4時30分(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外地僱員證》、補發《外地僱員證》密碼信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初審:即時

終審:約30日至45日(一般情況)


備注/申請須知

倘「自僱人士」已更換用作申辦相關在澳「逗留特別許可」的護照/旅遊證件/《通行證》/身份證明文件,則必須持該證到受理分處更新證件資料及辦理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 親臨領取;
  2. 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3-3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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