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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門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逗留特別許可」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自「自僱人士」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勞工事務局簽收「工作許可」批示或該批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六個月內。

手續申辦者

  1. 「自僱人士」;
  2. 「自僱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註1)。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工作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
  3.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審核階段
  1. 正審
    1. 初審
      1.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申請表》及其影印本;
        2. 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 / 旅遊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僅需身份資料頁面)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附註2);
        3. 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4. 其他證明文件(「工作許可」批示特別指定者)之影印本。
      2. 在交妥上述文件後,該分處會即時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核;若獲通過,會即時發還已通過初審之《申請表》。
      3. 初審獲通過後,上述《申請表》內所載之「自僱人士」可於入境本澳後,憑該《申請表》及其有效證件,向該分處申辦「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最長為45日),然後方可在該許可之有效期內在本澳合法地逗留及臨時工作。
  2. 終審
    1. 在上述「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受理分處會對申請進行詳細審查及作出最終決定。
    2. 「自僱人士」須於該許可有效期屆滿日(或當局另行指定之日期)親臨該分處查詢結果;若獲通過,則須辦理套取指模等手續及遞交:
      1. 已通過審核之《申請表》影印本;
      2. 1吋半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1張;
      3. 「自僱人士」已填妥之《身份資料聲明書》。
    3. 完成手續後,該分處會批出「逗留特別許可」。
    4. 「自僱人士」獲批「逗留特別許可」後,即可帶備用作申辦該「逗留特別許可」之有效證件正本在辦理時間內親臨指定地點登記使用自助過關通道辦理出入境手續(詳見為非本澳居民辦理自助過關登記手續)。

附註

  1. 代理人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並出示正本);
  2. 持卡式者則需遞交載有有效「逗留(D)簽註」之卡背影印本。

表格下載

《申請表》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4時30分(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外地僱員證》、補發《外地僱員證》密碼信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初審:即時

終審:約30日至45日(一般情況)


備注/申請須知

倘「自僱人士」已更換用作申辦相關在澳「逗留特別許可」的護照/旅遊證件/《通行證》/身份證明文件,則必須持該證到受理分處更新證件資料及辦理補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 親臨領取;
  2. 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3-0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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