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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門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逗留特別許可」

續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續期:在「工作許可」獲准續期後,手續申辦者須於有關「工作許可」失效前60日內,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該許可的續期手續。

手續申辦者

  1. 「自僱人士」;
  2. 「自僱人士」之合法代理人(附註1)。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工作許可」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
  3.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須於「逗留特別許可」失效前60日內親臨相應的申請地點,出示「工作許可」續期批示及通知公函正本,並遞交:

  1. 續期申請信
  2. 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 / 旅遊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僅需身份資料頁面)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註:持簿式《通行證》者,尚需遞交載有有效「逗留(D)簽註」內頁影印本,持卡式者則需遞交載有有效「逗留(D)簽註」之卡背影印本。】
  3. 其他證明文件(「工作許可」批示特別指定者)之影印本。

附註

1. 代理人須遞交經鑑證之委託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並出示正本)。

表格下載

續期申請信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4時30分(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補發《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密碼信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審核:即日。


備注/申請須知

倘「自僱人士」已更換用作申辦相關在澳「逗留特別許可」的護照/旅遊證件/《通行證》/身份證明文件,則必須持該證到受理分處更新證件資料及辦理換發《逗留許可憑條》手續。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 親臨領取;
  2. 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3-03 15:2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