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3條之規定,持有超過90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報在澳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處於同一法律第32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除外),在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現變更後四十五日內,應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否則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请方式
- 由利害關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申請。
-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 經鑑證之委託書;
-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必須遞交文件:
- 已填妥之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表格下載: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 |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1樓K區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郵寄或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即日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即時辦理)
備註 / 申請須知
變更聯絡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 倘其於澳門居住,只須申報常居所地址(等同聯絡地址),否則,除在澳聯絡地址外,還須申報澳門以外的常居所地址。
- 未就上述所指的變更及時作出通知者,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如屬累犯,所指罰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維持不變。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