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報案(治安警察局)

取消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2. 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格式mod.DGR M124,由治安警察局提供);
  3. 出示本局發出之《報案證明》(倘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

  1. 澳門警務廳 – 南灣警司處
  2. 澳門警務廳 – 南灣警司處分站/旅遊警察服務中心
  3. 澳門警務廳 – 北區警司處
  4. 澳門警務廳 – 北區警司處分站
  5.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
  6.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分站
  7. 澳門警務廳 – 東區警司處港珠澳大橋報案室
  8. 澳門警務廳 – 新口岸警司處
  9. 澳門警務廳 – 新口岸警司處分站
  10. 海島警務廳 – 機場警務處
  11. 海島警務廳 – 氹仔警司處
  12.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
  13.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分站
  14.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分站
  15. 海島警務廳 – 路環警司處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警務接待處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1.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準公罪或私罪案件的當事人才可撤回告訴或自訴;
  2. 對於準公罪或私罪案件的撤訴申請,會依當事人的口述內容及簽署相關撤訴文件,然後上呈檢察院,由檢察院認可後方可終止程序。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7-26 12:2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人身安全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