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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人員完全執照

醫療人員完全執照重新發出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醫療人員完全執照申請表(包括無抵觸聲明,聲明不從事與所申請執照的職業相抵觸的業務);
  2. 醫療專業委員會發出的資格認可證書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衛生局人員核對,或可授權衛生局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取);
  3. 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發出的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
  4.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5. 刑事紀錄證明書(可往身份證明局 、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衛生局);
  6. 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發出的院士資格相關證明的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以供衛生局人員核對,或可授權衛生局向澳門醫學專科學院提取);
  7. 執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資料及工作單位發出的聘書或工作證明;
  8. 參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證明(可透過網上系統作出申報)。

備註/申請須知

  1. 提交申請時應具備從事職業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2. 申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人員無須填寫無抵觸聲明,僅須附同上述第2、4及7項的文件,當中第7項的文件可授權衛生局向相關部門核實及提取;
  3. 倘申請人曾提交上述第2及6項文件的內容並無變更,則可聲明有關文件已存於衛生局卷宗內;
  4. 如屬在衛生局註冊的私人衛生單位或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業,第7項文件申請人僅須提交有關場所發出的聘書或工作證明;
  5. 如屬自設醫務所,申請人須提交醫務所檢查申請表平面圖及設備清單醫療廣告申請書 、廣告/招牌草圖、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書面報告(已於物業登記局作登記之場所,豁免遞交)或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證明書(入伙紙);
  6. 如屬在社會服務設施或特殊教育學校/機構執業,申請人除須提交聘書或工作證明之外,尚須附同平面圖及設備清單,以及有關社服設施或學校/機構的註冊牌照副本;
  7. 現職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申請於澳門公共實體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人員除外)須遞交獲許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私人業務的批示許可;已離職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申請於澳門公共實體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人員除外)須遞交離職證明;
  8. 申請人須自接獲許可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15日內向醫務活動牌照處提交以下文件,以證明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49/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方可執業:
    1. 如屬自僱者,須提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
    2. 如屬受僱者,須提交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 ,聲明已透過僱主法人投保上述保險。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衞生局醫務活動牌照處

地址:澳門青洲新街青怡大廈第一座2樓(即青洲衛生中心現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澳門元1,100元(連印花稅),於領取執照時繳納全數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在一般情況下,需時約40個工作日。

例外情況:

  1. 相關部門提供資料延誤。
  2.  經衛生監督場所檢查後認為場所未具備條件安排檢查、場所的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衛生規定,又或初檢後需安排複檢。
  3. 申請人申請延長場所糾正期。
  4. 場所的設立尚未符合本澳有關裝修工程、消防及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設定 X 射線醫學診斷裝置的申請指引及醫用含放射源設備或射線裝置清單
  2. 設定醫用核磁共振診斷系統要求和申請流程
  3. 小型私人醫療服務場所侵襲性醫療操作使用的器具和材料滅菌規範
  4. 場所設施的設計圖及設施與設備的備忘錄範本
  5. 本澳地區從事以私人制度提供衞生護理服務的醫務專業人士或實體的業務廣告內容規範
  6. 設立綜合診所及醫務所之規則
  7. 設有手術室之私人衞生場所的規範性指引
  8. 私人衞生護理場所提交自行繪制圖則時註意事項
  9. 醫療服務提供者終止執業時病歷的處理須知及注意事項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衛生局(SS)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05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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