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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人員完全執照

醫療人員完全執照─中止或註銷申請


服務對象

  • 持有醫生、牙科醫生、中醫生、護士、醫務化驗師、放射師、脊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心理治療師及營養師完全執照的人士,擬中止執業逾6個月時,須申請中止完全執照;倘持照人擬終止執業時,須申請註銷完全執照。
  • 此外,倘持照人屬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一)至(四)項註銷登記的情況,亦須申請註銷完全執照,有關情況包括:
  1. 醫療人員提出申請;
  2. 醫療人員死亡、成為準禁治產或禁治產者;
  3. 以虛假聲明、虛假資料或其他不法手段登記;
  4. 醫療人員因處於第十三條第三款(一)至(四)項所指的情況,而被視為不具備從事職業的適當資格。

申請期限

  • 持照人須於執業狀況發生變更時30日內提出中止或註銷完全執照的申請。
  • 屬第18/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一)至(四)項註銷登記的持照人,在取得醫療專業委員會發出註銷資格認可確定登記的相關證明後,須於30日內提出註銷完全執照的申請。

如何辦理

完全執照中止申請:

  1. 醫療人員完全執照中止或註銷申請表
  2. 完全執照正本(如執照遺失,須連同由權限當局發出之執照遺失聲明書副本一併遞交)。

完全執照註銷申請:

  1. 醫療人員完全執照中止或註銷申請表
  2. 完全執照正本;
  • 如屬下列情況,須附同以下文件:
  1. 如執照遺失,須連同由權限當局發出之執照遺失聲明書副本一併遞交;
  2. 如持牌人已故,須連同死亡證明書副本一併遞交;
  3. 由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負責管理及保存病歷之聲明書(如有);
  4. 醫療專業委員會發出註銷資格認可確定登記的相關證明或證明文件經認證的副本(倘適用)。

備註/申請須知

  1. 中止的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兩年;
  2. 申請人須移除醫務所之招牌(如適用);
  3. 倘註銷執照的申請人在法人醫療機構執業,病歷由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可於提出註銷執照申請時遞交由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負責管理及保存病歷之聲明書;如申請人未有遞交,須自簽收註銷執照通知函翌日起計60日內,直接將病歷交予就診者或移交至醫務活動牌照處,又或遞交由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負責管理及保存病歷之聲明書。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衞生局醫務活動牌照處

地址:澳門青洲新街青怡大廈第一座2樓(即青洲衛生中心現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付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21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包括郵遞或領取時間)。

相關規範或要求

醫療服務提供者終止執業時病歷的處理須知及注意事項


資料提供:衛生局(SS)

最後更新時間:2023-11-05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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