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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

更改場所名稱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經營者須自場所名稱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市政署。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表格(006/DGP/DSA);
  2. 倘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副本(正背面印於同一面A4紙上);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及領導架構證明書,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及蓋章(倘適用),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已向財政局登記的開業/更改申報表(M/1 表格)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須繳費


審批所需時間

自全部文件交齊起計30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 所發出的登記證明均為不可轉讓;
  • 文件必須交齊才繼續進行有關手續;
  • 程序能否順利完成,視乎申請人能否依時更正不妥善之處或提供補充資料;
  • 每份申請表只可申請1個項目;
  • 如申請人為非澳門居民,根據現行的《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規定,非居民為自身的利益親身及直接從事活動必須預先取得為此效力的行政許可;
  • 如以法人名義申請,若公司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非屬澳門居民,須負責管理公司及/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有關人員亦應具備相關工作許可;
  • 如有需要,須遞交行政機構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 網上辦理申請請於「食品安全資訊網」https://www.foodsafety.gov.mo或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辦理。(辦理網上申請的申請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帳號,詳細請參閱: 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2112/ )

相關規範或要求

登記的要求:經營外賣食品活動場所不得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外賣食品活動明顯不符的不動產。

其他要求﹕經營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經營者須於場所顯眼處張貼由市政署發出的登記證明。此外,經營者如使用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作為經營或傳播媒介,須將已登記的資料顯示於該等經營或傳播媒介。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https://www.foodsafety.gov.mo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https://www.foodsafety.gov.mo;親臨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

一、親臨各服務中心領取登記證明

1.   自然人

1.1須出示領證短訊;

1.2不論親領或代領均由領證人簽收文件;

1.3不論親領或代領均需出示領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法人

2.1須出示領證短訊;

2.2不論親領或代領均由領證人簽收文件;

2.3不論親領或代領均需出示領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二、網上下載及列印登記證明

網上辦理更改名稱申請的申請人可透過https://www.foodsafety.gov.mo或 “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自行下載及使用A4白紙列印登記證明。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1-01 00:36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