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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澳門居民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家團成員,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2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16條第(一)項的規定,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以家庭團聚為目的,申請家庭團聚的「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服務對象
    1. 申請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家團成員
    2. 取消
      已獲批家庭團聚的「逗留特別許可」之士
  2. 申請資格
    1. 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2. 按第16/2021號法律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提出澳門居民家團成員家庭團聚的「逗留特別許可」申請之人士。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的人士發出家庭團聚「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網頁:http://www.fsm.gov.mo/psp/
電郵:sminfo@fsm.gov.mo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2-11-1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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