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經珠海市主管當局指定並持有市政署簽發的有效小販准照的灣仔及橫琴居民,可根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22條至24條之規定,向治安警察局申請傳統商販之「逗留特別許可」。
註:按規定所給予的逗留特別許可旨在允許利害關係人以自僱形式按小販准照的規定,從事鮮花、水果或新鮮蔬菜的傳統貿易活動。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 服務對象
- 申請
經珠海市主管當局指定並持有市政署簽發的有效小販准照的灣仔及橫琴居民。 - 補期
因所持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有效期不足,而令獲批之「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較市政署簽發的小販准照所給予之有效期為短之人士。 - 取消
在獲批傳統商販之「逗留特別許可」的期限內,因註銷小販准照或其他情況而不能繼續以自僱形式從事鮮花、水果或新鮮蔬菜的傳統貿易活動的灣仔及橫琴居民。
- 申請
- 申請資格
- 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 必須具備經珠海市主管當局指定並持有市政署簽發以自僱形式從事鮮花、水果或新鮮蔬菜的傳統貿易活動的有效小販准照的灣仔及橫琴居民。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的人士發出傳統商販「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網頁:http://www.fsm.gov.mo/psp/
電郵:sminfo@fsm.gov.mo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