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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商販之「逗留特別許可」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利害關係人親身或經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請;
    2.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表(格式三)及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申請表》表格】
    2. 利害關係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內之身份資料頁及載有倘有之最新有效「簽注」內頁之影印本;
    3. 本澳市政署簽發的有效小販准照的影印本。
  4. 表格下載:
    1. 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表(格式三)
    2. 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地址: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

出入境管制廳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出入境事務站

辦公時間 24小時

地址:澳門火船頭街

出入境管制廳內港及遊艇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辦公時間 上午7時至晚上10時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根據申請個案之具體情況而定


備註/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2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22條至24條之規定,所給予的傳統商販「逗留特別許可」僅限於為此效力而指定的出入境事務站入境及出境。
  3. 上述所指的逗留特別許可的有效期為每日最長16小時。
  4. 逾期逗留的處罰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規定,對逗留許可期限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未在指定期間離境者,視為逾期逗留,屬行政違法行為。逾期逗留並非刑事罪行,故不會因此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
    按法律規定,每逾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元為限,違法者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逾期不多於三十天,並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未曾在過去1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逾期逗留情況可被合乎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時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
  5. 變更聯絡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1.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3條之規定,持有超過90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報在澳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處於同一法律第32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除外),在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現變更後四十五日內,應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否則科罰款。
    2. 未就上述所指的變更及時作出通知者,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如屬累犯,罰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維持不變。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親臨領取;

2.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26 12:12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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