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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申請/續期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利害關係人親身或經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請;
    2.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表(格式三)及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申請表》表格】
    2. 利害關係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和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由經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獲許可進行機構仲裁的實體發出的證明文件的影印本;(載有申請人的完整身份識別資料及為仲裁活動預計停留的期間,以及可引致許可消滅的事實。)
    4. 利害關係人在澳地址之地址證明(如:近3個月內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等單據影印本);
    5. 1吋半黑白或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近照2張。
  4. 表格下載:
    1. 逗留特別許可申請表(格式三)
    2. 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根據申請個案之具體情況而定


查詢申請進度:「逗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備註/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逾期逗留的處罰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規定,對逗留許可期限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未在指定期間離境者,視為逾期逗留,屬行政違法行為。逾期逗留並非刑事罪行,故不會因此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
    按法律規定,每逾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元為限,違法者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逾期不多於三十天,並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未曾在過去1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逾期逗留情況可被合乎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時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
  3. 變更聯絡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1.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3條之規定,持有超過90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報在澳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處於同一法律第32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除外),在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現變更後四十五日內,應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否則科罰款。
    2. 未就上述所指的變更及時作出通知者,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如屬累犯,罰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維持不變。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親臨領取;

2.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3-14 15:1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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