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倘仲裁員的權力消滅,申辨者或仲裁機構須立即前往受理分處辦理仲裁員之「逗留特別許可」之相關取消手績。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方式
- 利害關係人親身或經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請;
-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 經鑑證之委託書;
-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必須遞交文件
- 已填妥之聲明書 / 申請書 (格式 DARP/DARP M-3);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申請表》表格】 - 利害關係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之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和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逗留許可》憑條)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已填妥之聲明書 / 申請書 (格式 DARP/DARP M-3);
- 表格下載:聲明書 / 申請書 (格式 DARP/DARP M-3)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 |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即日(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即時辦理)
備註/申請須知
-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 完成取消手續後,會立即取消其原的「逗留特別許可」,並按第16/2021號法律第37條的規定,給予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許可」。
- 逾期逗留的處罰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規定,對逗留許可期限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未在指定期間離境者,視為逾期逗留,屬行政違法行為。逾期逗留並非刑事罪行,故不會因此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
按法律規定,每逾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元為限,違法者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逾期不多於三十天,並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未曾在過去1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逾期逗留情況可被合乎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時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親臨領取;
2.代理人領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