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需憑此類證明書證明持有由本廳相關單位批給有效「逗留許可」,以交本澳公共部門或私人機構作適當用途之人士,可根據個人需要,於辦公時間內到本分處申請簽發載述其存檔紀錄之證明。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方式
- 可親身或透過合法代理人辦理。
-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 經鑑證之委託書;
-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必須出示文件
-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 必須遞交文件
- 申請書(DARP/DARP M-3);
【註:(1) 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2) 申請書中須載明:A.申請人之身份資料;B.擬證明之事實;C.證明書 / 聲明書之用途。】 - 申請人之有效證件影印本。
- 申請書(DARP/DARP M-3);
- 表格下載:聲明書 / 申請書(DARP/DARP M-3)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 週一至週四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
週五 |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 |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 ||
每日截籌時間 |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 |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第一版紙澳門元15元,其餘每版為澳門元5元(包括利害關係人檔案資料之影印本)。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翌工作日下午4時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相關法例: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第17/88/M號法律〔1988年6月27日《澳門政府公報》第26期第一組〕
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第24/2020號法律〔2020年12月30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2期第一組〕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親臨領取;
2.代理人領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