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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其他人士之「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下列情況的非居民可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申請「逗留特別許可」:

  1.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2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25條,在與國家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公共實體的合作活動範圍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實體提供服務;
  2.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2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27條,在國際或區際組織代表團,又或在委員會及政府間或區際的其他合作實體代表其他國家或地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職務;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服務對象
    1. 申請
      涉及上述服務內容之非居民。
    2. 補期
      因所持之護照或旅遊證件的有效期不足,而令獲批之「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較其在本澳合作活動停留的期間或履行有關職務的期間為短之人士。
    3. 取消
      已獲批上述「逗留特別許可」之人士。
  2. 申請資格
    1. 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2. 必須具備以下文件的非居民:
      1. 參與合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發出證明文件(載有利害關係人的完整身份識別資料及為合作活動預計停留的期間,以及可引致許可消滅的事實)
      2. 在國際或區際組織代表團,又或在委員會及政府間或區際的其他合作實體,代表其他國家或地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有關職務的期間及獲委任的證明文件。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人士發出「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網頁:http://www.fsm.gov.mo/psp/
電郵:sminfo@fsm.gov.mo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02-2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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