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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士之「逗留特別許可」

補期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因所持之護照或旅遊證件的有效期不足,而令獲批之「逗留特別許可」有效期較其在本澳合作活動停留的期間或履行有關職務的期間為短之人士,於換領新證件後,可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受理分處辦理補期手續。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利害關係人親身或經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請;
    2.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原護照 / 旅遊證件之正本;
    2. 新護照 / 旅遊證件之正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即日(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即時辦理)


備註/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完成補期手續後,申辦者可獲給予新的「逗留特別許可」憑條。
  3. 逾期逗留的處罰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規定,對逗留許可期限屆滿後仍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又或在逗留許可被廢止後未在指定期間離境者,視為逾期逗留,屬行政違法行為。逾期逗留並非刑事罪行,故不會因此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
    按法律規定,每逾期一日,會被科以澳門元500至800元的罰款,以澳門元15,000元為限,違法者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繳付。倘有關違法者逾期不多於三十天,並在自願投案或被發現時即時繳納上述罰款,且未曾在過去1年內因相同違法行為而繳付罰款,則相關逾期逗留情況可被合乎規範,否則可被驅逐出境及實施禁止入境等安全措施,同時在禁止入境屆滿後的兩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許可及逗留特別許可。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親臨領取;

2.代理人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3-10-26 15:12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