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1條之規定,持有任何種類逗留許可的父母,應向治安警察局的主管廳級部門或任何出入境事務站證明已為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生的子女取得護照、旅行證件或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持有任何種類逗留許可的父母及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生的子女。
申請資格
非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誕下子女後九十日內履行申報義務。
服務結果
如持有任何種類逗留許可的父母基於過錯而不遵守規定的義務,則對其實施廢止逗留許可的措施,並自未遵守的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內禁止其申請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網頁:http://www.fsm.gov.mo/psp/
電郵:sminfo@fsm.gov.mo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