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本人持有逗留特別許可,兒子剛於澳門出生。我已在其出生後三十天為其辦理護照,是否仍需向治安警察局作申報或證明? 1. 本人持有逗留特別許可,兒子剛於澳門出生。我已在其出生後三十天為其辦理護照,是否仍需向治安警察局作申報或證明?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持有任何種類逗留許可的父母,應在子女出生後九十日內向治安警察局證明已為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生的子女取得護照、旅行證件或為出入境管控的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文件。如初生嬰兒在九十日內離境,則不要求履行有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