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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專業人員完全執照

藥劑專業人員完全執照重新發出申請


服務對象

因完全執照失效,或已獲批准中止或註銷完全執照,且欲再從事藥劑師、中藥師及藥房技術助理職業者,均須申請重新發出完全執照。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藥劑專業人員完全執照申請表(包括無抵觸聲明,聲明不從事與所申請執照的職業相抵觸的業務)【附註1】;
  2.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3. 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發出的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附註1】;
  4. 刑事紀錄證明書【附註1】(申請用途:醫療人員專業資格認可及執業註冊;可往身份證明局、自助服務機或該局網站提出申請,並由該局直接送交藥物監督管理局);
  5. 醫療專業委員會發出的資格認可證書的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或可授權藥物監督管理局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取)【附註2】;
  6. 工作單位發出的聘書或工作證明【附註1,3】;
  7. 參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證明。

 

附註:

  1. 申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提供藥劑服務的藥劑專業人員無須填寫無抵觸聲明,免除提交第3項及第4項的文件,當中第6項的文件可授權藥物監督管理局向相關部門核實及提取;
  2. 倘申請人曾提交上述第5項文件的內容並無變更,則可聲明有關文件已存於藥物監督管理局卷宗內;
  3. 如執業地點不屬於藥物監督管理局或衛生局註冊的場所,申請人除須提交聘書或工作證明外,亦須提交該執業場所的行政准照副本及從事專業活動的設施及設備平面圖。此外,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二十四條一款以及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藥物監督管理局可通知申請人,以便檢查其擬用於從事有關業務的設施及設備;
  4. 現職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申請於澳門公共實體提供藥劑服務的藥劑專業人員除外)須遞交獲許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私人業務的批示許可;
  5. 申請人須於簽收完全執照日起計15個工作日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提交有效的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副本。倘有關保險透過執業地點的僱主購買但未顯示執照持有人的姓名,須提交由僱主聲明執照持有人為受保人。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 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澳門元1,100元(連印花稅),於領取執照時繳納全數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在一般情況下,申請所需文件齊備且通過倘需的場所檢查後3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執業須知及注意事項

  1. 執業地點的申報及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三十四條(職業義務)第一款(十六)項及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身份資料或執業地點出現變更,須在三十日內將該事實通知藥物監督管理局;此外,根據上述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倘不具有效的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藥物監督管理局可依職權註銷執照。
  2. 執業地點變更時病歷的處理:
    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及衛生局第05/SS/2017號批示有關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毁程序指引,藥劑專業人員變更執業地點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遞交“由僱用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之聲明書”,以證明其處理的處方病歷已由相關機構負責管理及保存。
  3. 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通報:
    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藥劑專業人員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附註6】。

【附註】
6. 通報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網上: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作出通報;
• 電郵:utlap@ssm.gov.mo
• 通報表:用正楷填寫,傳真至28712035
(通報表可在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索取,或可透過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下載。)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3-04-0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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