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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專業人員有限度執照

藥劑專業人員有限度執照重新發出申請


服務對象

因有限度執照失效,或已獲批准註銷有限度執照,且欲再從事藥劑師、中藥師及藥房技術助理職業的非本澳居民,均須申請重新發出有限度執照。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在具適當解釋的情況下,尤其是進行專科醫學培訓、提供緊急救援、進行高技術性研究工作、引進新的醫療技術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或缺乏具特別資歷的藥劑專業人員時,由藥劑專業人員擬提供服務的實體代表藥劑專業人員提出申請,並須附同以下文件:
1.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部份
2. 有限度執照申請表─第II部份(包括無抵觸聲明)
3. 藥劑專業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主管實體已作執業登記的證明書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
4. 藥劑專業人員學歷或專業資格的證明書副本(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
5. 藥劑專業人員專科資格的相關證明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以供藥物監督管理局人員核對);
6. 藥劑專業人員簽署的個人履歷及相關的工作經驗證明副本;
7. 藥劑專業人員擬提供服務的單位或機構證明其與藥劑專業人員擬建立關係的性質的聲明;
8. 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發出的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證明,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獲官方認可的醫療實體的醫生發出的健康證明書,證明藥劑專業人員具備執業的身體及精神健康條件;
9. 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或由藥劑專業人員現居地有權限的機關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10. 由經適當認可的實體發出的藥劑專業人員良好專業操守證明書;
11. 藥劑專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12. 申請實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13. 申請實體有效的行政准照副本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法人章程;
14. 藥劑專業人員參加持續專業發展活動的證明(可透過網上系統作出申報)。

 

附註:
1. 提交申請時藥劑專業人員應具備從事職業所要求的法定要件;
2. 申請實體的類別包括:藥物監督管理局、衛生局、衛生局註冊的私人衛生單位、教育機構、由行政長官以公佈於《公報》的批示訂定的社會服務機構或其他機構;
3. 第1項及第2項文件分別由申請實體及藥劑專業人員填寫。
4. 倘藥劑專業人員曾提交第3、4及5項文件的內容並無變更,則可聲明有關文件已存於藥物監督管理局卷宗內;
5. 第10項文件可由藥劑專業人員已作執業登記的主管實體發出,倘若當地沒有官方認可所屬專業的執業註冊制度,則由具認受性的組織、專業團體、教育機構或其他單位/機構發出;
6. 倘申請實體為藥物監督管理局或衛生局,無須提交第12及13項的文件;
7.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要求藥劑專業人員提交其所提及可能對評審其能力屬重要的事實的證明文件,以及指出與評審因素及標準有關的相關履歷補充資料;
8. 藥物監督管理局可要求申請實體或藥劑專業人員提交被視為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9. 如對評審卷宗屬必要,藥物監督管理局可要求相關領域具經驗的藥劑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意見;
10. 藥劑專業人員申領有限度執照的規定不影響適用於外地僱員的法律規定的適用;
11. 倘申請獲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許可批示後,藥物監督管理局會通知申請實體提交勞工事務局發出申請外地僱員聘用許可的收據,以便藥物監督管理局跟進執照發出的程序;
12. 申請實體領取許可藥劑專業人員執業通知書及執照時,須提交藥劑專業人員的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證明副本;
13. 申請實體須自接獲許可藥劑專業人員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15個工作日內向准照及稽查廳提交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或投保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聲明書,以證明藥劑專業人員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
14. 申請實體須自接獲許可藥劑專業人員執業通知書翌日起計60日內向准照及稽查廳提交藥劑專業人員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 號華仁中心一樓(文件收發小組)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澳門元550元(含印花稅),於領取執照時繳納全數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在一般情況下,需時約42個工作日。

例外情況:

  • 如申請人的學歷文件須透過本地區以內/外的機關核實,或執業場所的設施及設備經檢查後(倘適用)未符合衛生規定,審批時間將順應延長。

執業須知及注意事項

  1. 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通報:
    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如藥劑專業人員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醫療事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衛生局通報【附註14】。

附註:

14. 通報得以下述任一方式作出:

• 網上:登入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作出通報;
• 電郵:utlap@ssm.gov.mo
• 通報表:用正楷填寫,傳真至28712035
(通報表可在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索取,或可透過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下載。)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3-06-0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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