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向擬經營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及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任何人士擬開設中藥進出口批發場所,必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提出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的申請,並符合法律所定要件方獲發准照。
服務對象:擬開設中藥房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
申請資格:
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下列要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方獲發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
- 如屬自然人,住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如屬法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
- 非處於禁止從事藥事活動的附加刑、附加處罰或保安處分的期間內;另,如屬法人,其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亦須符合此項規定;
- 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 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符合第8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中藥藥事活動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所定的要求;
- 如從事業務範圍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用中藥材表”的毒性中藥材或普通中藥材、其飲片或提取物,場所具備一名執業中藥師擔任技術主管。[備註]
服務結果:藥物監督管理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申請個人或法人(公司)發給中藥房准照。
備註:
僅適用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法律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可按照同一法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名技術主管。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
通訊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四樓
電話:(853) 8598 3522
傳真:(853) 2852 4016
電郵:info@isaf.gov.mo
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