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對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三)項至(六)項不適用中成藥註冊制度的中成藥,在製造、進口或使用前須獲藥物監督管理局批准。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 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醫院;
- 臨床試驗中心;
- 進行藥物研發的實驗室;
- 中成藥註冊申請人;
- 中醫生;
- 中醫師;
- 中藥師
- 其他。
服務結果
藥物監督管理局向提出申請並符合審批要求的申請人發出批准證明。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註冊廳-中藥處
通訊地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19樓
電話:(853) 2883 1908
傳真:(853) 2852 4016
創業及營商
產品、物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