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經第45/2022號行政法規及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以及經第18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該批示組成部份附件二進口表B組別G及出口表A組別G所述之貨物,簽發其進口准照及出口准照的職權屬環境保護局。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 公司經營人或法人:必須先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辦理「受管制外貿活動登記」並成為外貿經營人
- 自然人: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人士
服務結果
環境保護局向申請人簽發進口准照或出口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環境保護局
通訊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電話:(853)2872 5134 / 2876 2626(環保熱線)
傳真:(853)2872 5129
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